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資皓選任辯護人商桓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資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周資皓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