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貞瑩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陳彥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琛崴 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