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88號聲請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相對人 王崧驊 相對人 金孝花 相對人 王祺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七一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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