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吳正明 代理人 黃正琪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其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