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
乙○丁○○庚○○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智學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趙思芸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