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駿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駿雄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30日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1年
8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38號駁回上訴確定;⑶犯竊盜、偽造印文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44號,就竊盜罪駁回上訴,就偽造文書部分撤銷原判決,惟仍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⑸犯傷害罪,經本法院以99年度馬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
4號駁回上確定; 嗣上開 ⑴至⑷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15日、1年3月15日確定,並與⑸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555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3年10月19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