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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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三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街○段○○號九樓(在押)
丙○○住基隆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一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