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三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女擔當自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女選任辯護人陳君漢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人即上訴人甲○○、乙○○、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有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調查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丙○○有妨害名譽之犯行,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自訴人未具理由濫行提起上訴,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復未到庭,徒浪費司法資源,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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