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收到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0一七號判決書後,發現判決書有許多違法的事項,諸如把證人不肯定的話作為肯定的話,且未提示有關文書及證據供聲請人閱覽及辨認,剝奪聲請人之防禦權,且筆錄記載很多非聲請人所回答之事項,判決聲請人有罪,難以接受,因此對延長羈押之裁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查聲請人所述原判決違失部分,應循上訴途徑尋求救濟,核先敘明。本院承辦該案法官認聲請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裁定羈押,因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本院法官為此延押之裁定後,聲請人並未陳述本院法官為延押之裁定有所偏頗之情事,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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