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谷梓誠 被告 陳金龍 上列被告陳金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8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