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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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乙○○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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