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美玲劉癸李劉癸林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美玲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詎其前為免遭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財產購置不動產後(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77建號建物),
借名登記予相對人劉癸李、劉癸林所有,顯有害於聲請人之
債權,為此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癸李、劉癸林應將
上開不動產登記日期96年5月29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並
返還登記予相對人葉美玲名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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