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王祥維
被   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洋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維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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