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佾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詢問簡答表存卷
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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