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簡秋鄉
聲 請 人 簡德財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華榮孝 、 洪成發 間返還土地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