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簡秋鄉
聲 請 人  簡德財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華榮孝洪成發 間返還土地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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