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公司、獨資或合夥)、被告之正確名
  稱、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名稱、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真實姓
  名、住址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