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公司、獨資或合夥)、被告之正確名
稱、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名稱、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真實姓
名、住址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