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原告哲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光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