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原告 黃玉成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告 趙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 律師
顏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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