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零壹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