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王千怡王素
蘇健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4年4月28日,相對人蘇健力以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相對人王千怡即 王素貞 以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建物,共同為相對人王千怡即王素貞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4月26日,債務清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前於10
4年4月24日,相對人王千怡即王素貞向聲請人借用7,000,
000元,並偕相對人蘇健力為保證人,嗣相對人王千怡即王素貞未依約繳息,尚欠聲請人525,883元,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單、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單、催繳通知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11月30日 雲院忠 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莿桐││149-22│192│1分之1│蘇健力所有││0││││││││││1│││││││││├─┼───┼────┼───┼───┼────────┼────────┼───────┼─────────────────┤│0│雲林縣│莿桐鄉│莿桐││149-28│65│1分之1│蘇健力所有││0││││││││││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築主要│(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119│雲林縣莿桐鄉莿│雲林縣莿桐鄉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96.68│276.│陽台│7.64│1分之1│王千怡即王素││0│1│桐段149之22地│莊21之2號│凝土造、三層│二層110.4│4││││貞所有││1││號│││三層67.3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