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08號原告 劉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 被告 徐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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