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易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蘇誠德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誠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