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B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