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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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選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曾肇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四二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四二號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