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靜如
被   告  陳源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沙簡字第564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張升星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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