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07號
即被 告 鄭彩霞
即原 告 洪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54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