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07號
即被  告  鄭彩霞
即原  告  洪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54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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