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戴淵泉
兼訴訟代理人  廖妍棋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廖妍棋、戴淵泉間於民國94年12月9日,
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買賣,及94年12月19日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行戴淵泉應將前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於被告廖妍棋名下。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廖妍棋積欠原告詳如本院95年促字第40434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帳款。而原告於100年7月27
日查詢原為被告廖妍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始知被告廖
妍棋於94年1月28日買受前開不動產,旋於94年12月19日出
賣予被告戴淵泉,其後被告廖妍棋在大額消費後停止繳款,
其脫產意圖甚明,且被告2人為夫妻,自知悉本件債務有無
法履約情形。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法院撤銷其所
為詐害行為等語。
㈡被告抗辯:被告廖妍棋係95年3月10日以後始與原告間有信
用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2人於94年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自不足影響原告之債權。又原告遲於100年8月間為本
件主張,撤銷權已因除斥期間而消滅。再者,系爭不動產原
為被告戴淵泉出資購買,94年1月間係為辦理低利房屋貸款
始借用被告廖妍棋名義登記,94年12月19日因被告2人口角
爭執,始以買賣名義將不動產移轉返還等語。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廖妍棋積欠原告詳如本院95年促字第4043
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信用卡帳款,業據提出本院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
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按債權人
所得撤銷之債務人詐害行為,乃係以債權成立後所為者為限
,亦即債權人應保全之債務人責任財產,以債之關係成立時
之狀態為準,債權發生當時之責任財產為債務人之信用基礎
,若詐害行為當時,尚未存在之債權,則無從受詐害行為之
妨害可言。本件被告抗辯被告廖妍棋係95年3月10日以後始
與原告間有信用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對此亦不否認(見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本於發生嗣後
存在之債權,求予撤銷被告2人於94年12月間買賣之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即無從准許。
㈢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
,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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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台中市│大里區│新仁│544-5│建│139.00│全部│
└──┴───┴────┴───┴───┴──┴───────┴──────┘
┌─┬────┬────┬────┬────┬─────────────┬─┐
│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建物面積│權│
│││││、主要建├───────┬─────┤利│
│號││││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
││││││││圍│
├─┼────┼────┼────┼────┼───────┼─────┼─┤
││台中市大│台中市大│台中市大│加強磚造│一層:78.34㎡│陽台5.63㎡│全│
││里區新仁│里區新仁│里區永興│2層樓房│二層:78.34㎡││部│
││段1843建│段544-5│路205巷│住家用│屋頂突出物:│││
││號│號│21弄30之││6.04㎡│││
││││1號││總面積:│││
││││││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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