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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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文忠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69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