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王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吳月鳳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