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王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吳月鳳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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