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楊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侯月珠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