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世助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世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35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