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5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64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