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3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余芷綾余勝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芷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3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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