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重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矢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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