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彭全曄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