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4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AYBAYRONALDONATIVIDAD(中文名洛南多)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BAYBAYRONALDONATIVIDAD於民國105年7月10日晚間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黑人頭服飾店內,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趁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挑選衣服未及注意而不及抗拒之際,先自甲女背後以不明物品觸碰甲女臀部,甲女發覺有異轉頭查看,BAYBAYRONALDONATIVIDAD乃佯裝挑選衣物,待甲女不疑有異再度挑選衣物之際,乃承上開性騷擾之意圖,以其下體觸碰、磨蹭甲女臀部,而對甲女性騷擾得逞。 嗣甲女 發覺有異,當場質問BAYBAYRONALDONATIVIDAD,在場顧客廖慧慈乃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5年9月6日與告訴人甲女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9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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