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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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趙玉瑾
劉文山 被告 溫傳正 被告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