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郭治葦 被告 洪禎蔚
駱立揚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