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謝艾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艾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謝艾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Ⅰ字第5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