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王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林禹炘 (原名 林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向原告借款6筆共新臺幣(下同)4,473萬元,就:(1)550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37%加碼年息1.01%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2.38%),期間1年,期間屆滿前1個月,經原告審核通過且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書面表示者,自動續約1年,惟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年,約定於104年11月20日清償完畢;(2)420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
1.37%加碼年息0.59%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1.96%),約定於123年5月26日清償完畢;(3)2,940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37%加碼年息0.59%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1.96%),約定於123年5月26日清償完畢;(4)63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37%加碼年息0.59%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1.96%),約定於123年5月26日清償完畢;
(5)400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37%加碼年息1.51%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2.88%),約定於108年7月3日清償完畢;(6)100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37%加碼年息2.51%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且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同時調整(目前年息3.88%),約定於108年9月24日清償完畢。兩造並約定被告如遲延給付,除仍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4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44,009,205元未還,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拍賣擔保物,共獲分配受償37,078,165元,尚有8,467,704元未獲清償。因原告就信用卡債權已另行聲請執行名義,本次僅部分請求7,535,299元之未獲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借款現欠本金、原貸放金額、借款起迄日、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更正分配表等影本(本院卷第3至23頁反面)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債務之借款人,則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說明,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次按原告 陳明 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現欠本金(新│原貸放金額│利率│利息│違約金││號│臺幣)│(新臺幣)│(年息)│││││├──────┤││││││借款起迄日││││├─┼──────┼──────┼───┼──────┼───────┤│1│3,466,246元│420萬│1.96%│自105年2月16│自105年2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103年5月26日││止,按左列利│按左列利率20%││││起至123年5月││率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26日止││。││├─┼──────┼──────┼───┼──────┼───────┤│2│2,532,457元│400萬元│2.88%│自104年12月│自104年12月16│││├──────┤│16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103年7月3日││日止,按左列│,按左列利率20││││起至108年7月││利率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3日止││息。│。│├─┼──────┼──────┼───┼──────┼───────┤│3│612,732元│63萬元│1.96%│自104年1月26│自104年2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103年5月26日││止,按左列利│逾期6個月以內││││起至123年5月││率計算之利息│者,按左列利率││││26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923,864元│100萬元│3.88%│自104年2月24│自104年3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103年9月24日││止,按左列利│逾期6個月以內││││起至108年9月││率計算之利息│者,按左列利率││││24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7,535,299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