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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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陳琦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