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15號
原   告 宇晟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珉歆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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