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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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親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壽堡
訴訟代理人 陳金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大國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被告之住所或居所③
車損狀況說明、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
附上文字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