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芯嫻 即 林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