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天茂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鎮○○
街○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㈡提出補正被告 黃曉嵐 正確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檢附與被
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以資送達)。
㈢提出被告黃天茂、黃曉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提出足資證明被告黃天茂於民國100年5月間已陷於無資力
之相關證據。
㈤具狀說明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65建號建物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
轉行為,並提出相關佐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