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天茂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鎮○○
  街○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㈡提出補正被告 黃曉嵐 正確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檢附與被
  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以資送達)。
 ㈢提出被告黃天茂、黃曉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提出足資證明被告黃天茂於民國100年5月間已陷於無資力
  之相關證據。
 ㈤具狀說明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65建號建物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
  轉行為,並提出相關佐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