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第二十一字以下關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第二十一字以下關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