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乙○○、甲○○三人係父子關係,乙○○與 劉錦靜 為夫妻關係。劉錦靜與乙○○間因感情不睦而居住在娘家,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劉錦靜與其父母親 劉政吉劉陳貴花 及案外人 江文山 等四人,共同前往台南縣新營市○○路○○○號即其夫家住處,欲調解劉錦靜與乙○○間之婚姻糾葛事宜,劉錦靜甫一進門即以相機猛拍,雙方因而發生爭執進而相互拉扯,詎丙○○、乙○○、甲○○三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出手毆打劉錦靜、劉政吉、劉陳貴花三人,造成劉錦靜受有背部、腰部、右前額及頸部多處紅腫擦傷之傷害;劉政吉受有外傷性角膜傷合破裂及虹膜脫出之傷害;劉陳貴花受有右臉挫裂傷血腫、右上臂肘部紅腫出血之傷害,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錦靜、劉政吉、劉陳貴花告訴被告丙○○、乙○○、甲○○三人共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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