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輯製作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告 韓易螢
陳蕾 被告 江政學
胡家綸 李晏碩 周家琦 邱凱揚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輯製作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於104年10月8日收受,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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