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債權人 蕭志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工務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4項規定,有當事人能力。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分工原則於內部劃分分支單位時,僅行政機關得以本身名義表示一定之意思於外,並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內部單位則係分擔行政機關之一部執掌,其對外行為仍應以行政機關名義為之,始生效力,是內部單位並無當事人能力。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工務處發支付命令,惟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知,新竹市政府工務處僅係新竹市政府下設之內部單位,並無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之請求,自不合法,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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