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
之2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江彗鈴 律師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丁○○、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共犯乙○○等主謀尚未到案,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被告等實施之常業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94年8月12日執行羈押。茲查本件共犯乙○○雖已到案,然本院認被告等猶有反覆實施常業詐欺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